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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2章(2 / 3)

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,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。】

【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,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,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。】

【当然了,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,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,恐怕要一两节课吧。】

——

元朝位面。

“数罪……并罚?”廉希宪睁大了眼睛,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“数罪俱发”的情况,但是……

同样是一人犯数罪,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,到了后世,却是完全不一样了。

《尚书·吕刑》中说:“下刑适重,上服。”

正义疏:“下刑适重者,谓一人之身,轻重二罪俱发,则以重罪而从上服,令之服上罪。”

汉律:“一人有数罪,以重者论之。”

唐律,宋律,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,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“数罪从重者论之”。

廉希宪道,“各朝各代的法律,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,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,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。”

这种法律规定,自古以来。

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,自有其道理。

“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,”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,“一人犯数罪,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,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、量刑。”

这个很好理解。

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,无论罪轻还是罪重、罪多还是罪少,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他本心来说,很难判断哪个更好。

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,只是很单纯的,因为各有理由,且都说得通。

伯颜道,“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。”

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。

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,总和刑期以下,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。

相对来说,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。

张文谦道,“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‘罪刑法定’吧。”

无论是现在的“人治”,还是后世的“法治”,都不是简单、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。

忽必烈坐在龙椅上,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“数罪俱发”和后世的“数罪并罚”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。

这个引经据典,认为遵从古律,实行“数罪从重者论”;那个滔滔不绝,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,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;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,祖宗之法不可变;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,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,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;……

他们从一开始的镇定讨论,到言辞逐渐激烈,到冷嘲热讽、反唇相讥,到有人情不自禁动起手来……

忽必烈:“???”

他连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开。

忽必烈扫过大臣们的目光很是冷峻,他道,“各位爱卿,朕在思考,要不要对我大元的律法进行修改,要不要采用后世‘数罪并罚’这一条……”

他和汉臣不一样,他对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没有滤镜、没有感情。

他只想选择合适的。

所以……

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,道,“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,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。”

有想法的众大臣:“!!!”

作者有话要说:

[1]有一些问题本来应该是公诉人念完起诉人后“一对一”的时候,法官提问被告人,我前面没写,都写在这里。

举证质证之后,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

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,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

刑庭七

“……根据《刑法》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,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的行为。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等手段,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。”

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,从容地念着辩护词:“……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,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场所的经营或管理,……;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人员的直接管理,……”

“……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,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,……故,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,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罪。”

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,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,“……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的故意,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、xx、xxx的证言,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,给卖y人员从事卖y活动,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,被告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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